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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台州市将正式实施职工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制度

自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制度将在市区正式实施,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应参加补充保险。

7月1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全额扣缴个人缴纳的补充保险费(60元)。

职工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是什么?

职工医疗保险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

自2020年7月1日起,先在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下同)试点,2021年在全市推广实施。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60元

补充保险以个人缴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分配的形式共同筹集资金。融资标准暂定为每年120元/人。其中,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60元/人,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分配60元/人。

个人缴纳的补充保险参保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从被保险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全额扣缴(今年7月1日统一扣缴)。

每年7月底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被保险人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7月底前,职工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标准划拨至补充保险账户。

待遇享受

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补充保险费后,补充保险基金将支付本市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以外的医疗必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40%。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补充保险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最高医疗费用为8万元。

补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严重疾病保险一样,实行“单一”结算。被保险人持医疗保险卡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由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机构和医院直接结算。

鼓励被保险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在异地工作的被保险人,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疫情防控期间,异地转外就医人员经备案转市外就医网络结算,待遇与市内指定医疗机构相同。

其他被保险人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还有这些规定

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续保的,补充保险待遇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被保险人因停保、退保或者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关系、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补充保险待遇,当年缴纳的补充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恢复的,补充保险待遇同时恢复。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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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并非所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都可以报销。部分项目费用不包括在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以满足被保险人的一些具体需要,而不是医疗必需品。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院外会诊费、自请护士、VIP病房等服务费、伙食等特殊或非医疗费;

二是美容、非功能性整形手术、减肥、增肥、增加项目、各种医疗咨询、鉴定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的费用;

三是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自用保健按摩、检查治疗器械、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四是各种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组织源)、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医疗保险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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