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辩护的要点
法律规定
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聘、就业、诱导、保留等手段,收集和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
(二)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小女孩卖淫;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强迫卖淫;
(五)被迫卖淫的人受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辩护要点
一、本罪只处罚组织者,一般参与卖淫者不以犯罪论处,一般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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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卖淫地点负责人、管理者未故意组织他人卖淫或者组织他人卖淫的,不构成犯罪。
第三,如果行为人只是经理,其作用地位比实际经营者小,可以争取从犯;
4、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会计人员等帮助组织者,可以争取更轻的帮助组织卖淫罪。
案例分析
法院认定被告舒某某是被告邓某某的表弟。2020年7月,被告舒某某开始在江门市蓬江区某酒店7楼经营沐足桑拿,随后更名为康健沐足中心。被告舒聘请被告邓担任地板主管,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聘请被告胡担任服务员,负责接待客人、介绍包装服务、前台出纳等工作;招募卖淫妇女以549元、599元等价格为客人提供“口头交付”性服务,并从中获利
此外,还发现被告舒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同意被告舒某某将康健沐足中心租给被告邓某某经营,期限自到,并同意邓某某向舒某某缴纳5万元押金。
法院认定被告舒某某、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胡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对从犯的处罚。被告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5万元。二、被告邓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三、被告胡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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